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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租汽车行业,经过近20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国有、民营和个体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格局,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目前,北京共有出租汽车企业30家、车辆4万余辆,从业人员约10万人。
随着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成功举办后,北京的交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功能进一步优化,道路通行条件显著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私家车拥有率持续提高,社会对出租汽车的依赖程度明显减弱,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压力日益加大。
为了应对新的形势和挑战,促进首都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客运交通若干规定》、《北京市巡游出租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交通委关于加强巡游出租车运力调控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巡游出租车运力调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增巡游出租车运力(以下简称"控量政策")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客运交通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辖区内新增巡游出租车数量的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合理配置车辆资源、科学调整运营班线、规范运营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新增车辆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同时,要根据本区域内人口分布情况、就业结构特点、居民出行需求等因素,研究制定符合区域实际的年度增发计划并报区政府备案。
自2019年1月1日零时起,每期申请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的数量不得超过8名;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每期申请办理网约车上岗证的数量不得超过12名;自2023年6月30日零时起,每期申请办理网约车上岗证的数量不得超过15 名。
二、适度减少现有燃油巡游车的更新淘汰力度(以下简称"减量政策")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和经营者落实减量政策要求。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鼓励引导企业主动退出低效或无效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以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推动存量资源的整合利用。对于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燃油公交车、燃油三轮车、摩托车等,不得再作为更新淘汰的对象。
三、规范新进入企业的管理方式 (以下简称"入市监管")
1.新设立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条件的,一律禁止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2.新设立的租赁企业、分时说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资金实力、企业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一律禁止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3.严禁无序竞争、恶性低价竞争。严禁通过降低承包费标准、收取高额抵押金、预付款等方式变相违规涨价,损害乘客权益。
4.严禁非法中介参与经营和管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垄断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乘客权益的行为。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以下简称"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和完善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要节点客流情况的监测分析。发现可能影响安全出行的突发情况或者接到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处置。
2.强化执法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所属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级和各区分级管理部门分别设置12315、12345、12390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要及时回应和处理群众的咨询、求助、建议和要求。
4.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整治一批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