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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京牌车牌合同甲方(出租方):
乙方 (承租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京牌小汽车一辆(以下简称"该车")。 二、租赁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使用该车,则须按本协议约定缴纳车辆占用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如不要求继续使用该车,则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退还上述费用。 四、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台人民币2000元,由乙方于每月5日前支付给甲方,同时将下个月的房租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五、甲方可随时收回该车辆,并有权自行处理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六、乙方的义务 1、应于签订本合同时交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押金。 2、应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交纳管理费。 3、应当遵守北京地区的相关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4、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 5、应当按时支付租金。 6、应当在租赁期内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维修,保持车辆的良好状况,确保安全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