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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京牌车牌合同甲方(出租方):
乙方 (承租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京牌小汽车一辆(以下简称"该车")。 二、租赁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使用该车,则须按本协议约定缴纳车辆占用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如不要求继续使用该车,则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退还上述费用。 四、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台人民币2000元,由乙方于每月5日前支付给甲方,同时将下个月的房租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五、甲方可随时收回该车辆,并有权自行处理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六、乙方的义务 1、应于签订本合同时交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押金。 2、应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交纳管理费。 3、应当遵守北京地区的相关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4、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 5、应当按时支付租金。 6、应当在租赁期内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维修,保持车辆的良好状况,确保安全行驶。
7、因故需提前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 七、甲方的义务 1、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将该车交付给承租方。 2、保证对该车的状况进行检查、维护,使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保障该车的安全行驶。 4、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汽车的,每逾期一日,应付给对方违约金200元; 2.未能履行合同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九、争议解决的方式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可提交北京仲裁机构仲裁;没有设立北京仲裁机构的地区,提请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