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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系北京居民,因工作需要在京办理居住证,但因其名下无车且未摇号中签等原因未能取得车辆登记证书。后李某与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个人)租赁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李某某提供小客车的指标租赁服务,并一次性向其交付3年共计6个摇号资格及对应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个人)》。同时,双方还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现该汽车租赁公司已按约定将上述车辆交付至李某某名下,但双方就后续的租金支付、车辆使用等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个人)租赁协议》,退还已经支付的3年共计6万元租金。
裁判结果
经审理,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个人)租赁协议》,退还李某某已经支付的3年共计6万元的租金。宣判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确认原判决内容有效,并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机动车指标租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出租或者变相出租客运经营许可证。
因此,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无权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出租或转租其取得的机动车营运资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本案中,由于原告所购的小轿车尚未达到法定报废标准且尚具有使用价值,所以,即使被告提供的租车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应据此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车关系违法,进而认定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