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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牌号规定
1、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号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简称"数字、字母")两部分组成。
2、北京地区使用的车辆号牌分为小型汽车、大型汽车、挂车及其混合号码、摩托车五种。
3、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以及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的车身或者车尾应当喷涂统一式样的专用标志,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固定式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粘贴反光条。其他类型车辆可以只张贴不安装上述专用标志。
4、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外观应明显区别普通电动汽车的蓝色装饰条。新能源汽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功率大于或等于90kW的为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小于或等于60kW的为增程式电动车型,纯电动车型不得使用新能源专用号牌。
5、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不得使用原车主名称作为的号牌汉字字符,不得改变现行车辆型号编制规则。原《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非营运小微型载客 汽车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6、已申领外埠临时行驶车号的,应当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转入业务;已申领外埠正式行驶 车号的,应及时到公安交管 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7、新购置的新能源 小型 、 微型 载 客 汽车申请注册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原临时行驶 车 号。
8、在用的小型和微型客车因故丢失或损坏需要重新领取新车牌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发牌照,但不得超过原准予发放的车 辆数。
9、对达到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免检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检验合格证明的同时,签注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免检标识。
10、自2023年起,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6年以上的货车和超过4年的厢式货车,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
11、本市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辖区内的进京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实施分类管理。其中:持有全国范围内有效驾驶证的驾驶人需持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在北京 市道路上驾驶未取得进京证件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机动车上路通行。
12、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涉及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安全、公路设施保护、超限超速违法整治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