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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车辆所有人名下在京注册登记的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
2、已申领过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需将名下京牌小客车转移至本人或配偶名下。
3、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近3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凭证。
4、单位集体户上的人员申请转移过户时,须提供单位同意证明。
二、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业务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原籍车辆管理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按照表格要求填写信息后,交验相关材料,由受理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注意事项
(1)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核实有关信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信函、网络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2)经审查,发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上述材料的,依法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超出规定期限不参加审验仍上路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直至消除安全隐患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