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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北京多车牌保留一个时间点。
1、关于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号牌增量指标或者更新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且名下所有小客车均已办理完转移、注销或者迁出手续;(二)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大型新能源汽车、面包车等车辆,且在提出申请前1年内没有在办税服务厅申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或变更等业务;(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且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没有在办税服务厅申领过上述相关业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非本市籍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儿童医院、养老院门外的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校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其他禁停区域除外。"
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加快静态交通治理工作的通告》,自2021年11月15日起,除持有有效进京证件外,外省市号牌的纯电动车不得在北京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2020年9月1日后新取得本市核发的普通燃油小客车指标和个人持有的纯电动小客车指标。
二、自2021年12月1日起,个人持有的普通燃油小客车指标有效期延长至8年(2022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使用的,统一以自然报废方式处置。
三、自2022年10月16日起,对单位持有的纯电动小轿车增量指标实行年度配额管理,2022年底额度用尽后,不再配置。
四、各区公安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于2023年初向社会公布。
五、请各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宣传告知工作,加强内部人员培训,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细处。对于不按规定执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