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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出租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名下京牌车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整(含月费及税费),按月支付,由乙方直接向甲方交付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留用车辆,则续签租赁合同。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京牌车辆不存在任何的产权纠纷问题,同时保证所提供的车况良好,无事故、无泡水等异常情况。若因上述原因导致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应在租赁期间内定期检查该车辆的行驶状况,并及时告知承租人。如发现车辆存在故障隐患或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时,应及时维修,否则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3、 甲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在租赁期间对车辆的保养、维修进行指导或监督。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
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均真实有效。如有伪造、变造、涂改、冒名顶替、隐瞒真相等行为,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5、 在同等条件下,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如果乙方有购买或者使用与本合同标的相同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同类型服务的行为,且达到一定程度的,视为对本合同的提前终止,即视为本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双方未就上述事项另行约定,那么该条款自动失效。
6、 本合同时长壹年,在租赁期内,未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同意,不得转租、转让、抵押、买卖、交换、赠与、质押、占有和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约者负责。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在用车过程中严格遵照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如因违反交通规则、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损伤等情况,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 如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其他约定事项: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