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方法,为了保障双方权益,劳动仲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但是,有时候,劳动仲裁并不一定能受理所有的案件,以下是6个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能受理具有城市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案件来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需要经过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后才能受理。
第二个条件是关于处理时间的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能受理在1年内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在1年之后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无法处理此案。
第三个条件是关于证据的问题。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无法受理该案。因此,提起案件前,要充分准备证据,以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受理。
第四个条件是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只有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无法受理该案。
第五个条件是关于双方当事人的问题。
只有当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劳动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如果当事人是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则需要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第六个条件是关于已经另行解决的问题。如果劳动争议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了,比如调解协议等,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无法受理此案。
总之,劳动仲裁有一些不予受理的条件,要想让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满足这些条件。但是,以上条件并不代表着所有情况,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