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明文规定: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的零件、附件为第18类(共22类),涉及医疗相关商品又细分为电气医疗装置及仪器、机械疗法器具、矫形器具、放射用器具、教学示范用器具等;而医用耗材则相应作为附件归于其中。
2、现阶段国家对于医用耗材没有统一分类标准,一是由中小医院主管人员根据工作经验进行分类;二是根据厂家标准分类,各厂标准各异;三是完全按照国家药监局和地方药监局所发放的注册证名称进行分类;四是由医院主管人员参照国家药监局分类目录,将所有产品注册名称集中起来,加上个人工作经验和临床医生对耗材通用叫法,以及厂家对该产品的生产品名,将所有产品重新进行二次分类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