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
中文名:被委托人
出处:民法教课书上
又称:受托人
包括: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等
分类根据授权从事商事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经纪人。
根据授权从事民事诉讼、仲裁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代理人。
相关不法原因给付指行为人基于不法目的的实现而将财物给付给对方当事人或委托对方当事人转交给第三人两种情形。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在民法上的后果是返还请求权的丧失,但不法原因给付在刑法上的后果——侵占罪、诈骗罪的成立与否,却在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此问题解决的关键是在违法性问题上采用违法相对论还是违法一元论。刑法民法功能及目的的不同,决定了刑法的解释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民法规范及其解释,而是需要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目的解释更有利于调和各方面矛盾,保护法益。侵占委托物罪保护的法益为委托关系和所有权,笔者认为,为了保护稳定的财产秩序,委托关系只要客观上存在既可,不应多做要求,委托人出于不法目的委托行为人保管财物,行为人侵占该财物的,应构成侵占罪。
对于所有权,只在客观事实上作要求,坚持违法相对论,如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物,此时领受人在客观事实上已然占有该给付物,故没有侵占罪成立的余地;而且“所有”不仅包括委托人所有,也包括第三人所有,只要行为人在客观占有的情况下侵犯此种所有,都成立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占有”包括法律占有和事实占有,因此并不要求一定为合法的占有,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予以侵吞的,也可以成立侵占罪。在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的场合,重视财产的法律属性还是经济属性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重视财物的法律属性,因给付物的不法而使诈骗罪不能成立;相反,重视财物的经济属性,则只看客观财产利益受损,则可成立诈骗罪。本文赞同张明楷教授提出的以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的折衷说,认为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物和骗免不法债务的行为都成立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即财产和财产利益应是犯罪对象本身所必须具备的属性,不法服务或是劳务因为不属于财产利益,所以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1]
参考资料1.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诈骗罪·中国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