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曾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之一,其前身为1949年11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2013年3月,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议案,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卫生部。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成立时间:
性质:国务院主管卫生工作的组成部门
简称:卫生部
办公驻地:北京
领导人:.陈竺(2007年6月至今)
职能:主管国家卫生工作
历史沿革1998年,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中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设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003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卫生部内设司局进行调整,设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政策法规司、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农村卫生管理司、卫生执法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中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等13个职能司(局、厅、办)和机关党委。
2006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批准,卫生部有关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疾病控制司(中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执法监督司更名为卫生监督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更名为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主要职责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中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直属单位。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工作,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的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组织协调中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承担中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中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一)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内设机构(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中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
(四)政策法规司。
起草卫生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起草部门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中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中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司。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医政司。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十)医疗服务监管司。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组织拟订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三)科技教育司。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中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保健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卫生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8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3名(含国家卫生监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卫生标识 行政部门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卫生部部徽。部徽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卫生部部徽的通知》(卫办厅发〔1998〕第13号)等文件执行。
(一)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妇幼保健、医疗急救等机构的标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的绘制和使用参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10号)等文件执行。
(二)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作为全国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标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绘制和使用参照《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等文件执行。
(三)将卫生监督徽标作为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标识。卫生监督徽标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监督员制服佩戴标志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85号)、《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210号)等文件执行。
(四)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标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识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13号)等文件执行。
卫生系统(一)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加注“中国卫生”中英文字,作为卫生系统在社会上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卫生应急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为体现地区特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加注“XX卫生”中英文字,用于在国内开展活动,其中“XX”为各省份的名称,例如:“北京卫生”、“河北卫生”、“内蒙古卫生”、“新疆卫生”,等等。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的标准图案及说明、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原有卫生应急标识不再使用。
(二)将援外医疗标识作为卫生系统开展对外卫生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援外医疗标识的绘制和使用按照《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卫国际发〔2009〕103号)执行。
特定活动将已经使用的计划免疫标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标识、中国精神卫生标识、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标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标识、无偿献血标识、中国妇幼卫生标志等作为特定活动标识,限定在特定活动中使用。
历任部长1.李德全(1949年10月—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部长;1954年9月—196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
2.钱信忠(1965年1月—1973年7月)
3.刘湘屏(1973年7月—1976年10月)
4.江一真(1977年11月—1979年4月)
5.钱信忠(1979年4月—1982年5月)
6.崔月犁(1982年5月—1987年3月)
7.陈敏章(1987年3月—1998年3月)
8.张文康(1998年3月—2003年4月)
9.吴仪(2003年4月—2005年4月)
10.高强(2005年4月—2007年6月)
11.陈竺(2007年6月至今)
领导干部
部长陈竺
党组书记张茅
副部长黄洁夫
副部长王国强
副部长马晓伟
副部长陈啸宏
纪检组长李熙
副部长刘谦
副部长尹力
副部长徐科
参考资料1.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原上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