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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道夫·艾希曼<span> 阿道夫·艾希曼 康德

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1906年3月19日—1962年6月1日),纳粹德国的高官,也是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方案“的主要负责者。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中文名:阿道夫·艾希曼

英文名:Adolf Eichmann

国籍:德国

出生年月:1906年3月19日

逝世日期:1962年6月1日

出生地:德国索林根

职业:纳粹德国的高官

信 仰:种族主义,纳粹主义

事 件: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方案“的主要负责者

人物历程

艾希曼出生於德国的索林根,由於小时候肤色较深,而被同侪笑为犹太人。之后艾希曼加入纳粹党,1934年由於负责达豪集中营而受到海德里希的赏识;1937年艾希曼曾经前往海法与开罗,研究将犹太人移住巴勒斯坦的可能性,后来艾希曼向纳粹方面以经济理由反对将犹太人移往巴勒斯坦的计划。

阿道夫·艾希曼

1942年艾希曼出席万湖会议,并且被任命负责屠杀犹太人的最终方案,并且晋升中校;将犹太人移送集中营的运输与屠杀作业大部分都是艾希曼负责。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艾希曼被美国俘虏,但之后逃脱,在经过漫长的逃亡旅行后,艾希曼流亡到阿根廷。但是1961年以色列的情报部门摩萨德却查出艾希曼的下落,并且於1960年5月11日将其逮捕,并秘密运至以色列。艾希曼的逮捕方式由於类似绑架,也引发阿根廷与以色列的外交纠纷。 [1][2]

1961年2月11日艾希曼於耶路撒冷受审,被以人道罪名等十五条罪名起诉;这次的审判也引起国际的注目,由於有不少的大屠杀受害者出面作证,以色列政府将艾希曼安排在防弹玻璃后方受审。艾希曼面对对其犯罪的控诉,都以「一切都是依命令行事」回答。同年12月艾希曼被判处有罪并被求处死刑,1962年6月1日艾希曼被处以绞刑。

评述

对于艾希曼的审判,政治学家汉娜鄂兰曾经与其著作《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中提到,艾希曼所犯的罪不是对犹太人犯罪,而是对人类犯罪;如果将对艾希曼的审判视为反犹太人的象徵来审判,将造成误导而导致掩盖纳粹的罪行。

阿道夫·艾希曼希特勒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良心,真正成为一个思想问题,是在六十年代的耶路撒冷。此前,艾希曼一直化名奥托。海尼格和理查德。克莱曼特隐藏在南美洲,直到1960年才被以色列特工人员查明,并在阿限廷内地的一次大胆行动中将其逮捕归案。在接下来那场漫长而著名的审判中,罪责及其承担的问题,又重新折磨着人们,尤其是汉娜。阿伦特小姐的卷入,使事情有了哲学的意味。

阿伦特小姐是海德格尔的学生,著名的思想家,《极权主义的起源》一书的作者,她就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受审这一事件,为《纽约客》杂志写了一系列文章,并在此基础上出版了《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关于寻常的罪恶的报告》一书。她出席了审判现场,研究了许多令人棘手的材料和记录之后宣称,艾希曼在内心里并不是一个纳粹主义者;他加入纳粹党时,并不知道希特勒的计划;盖世太保在巴勒斯坦移民中为犹太人提供了帮助;希姆莱也有其怜悯之心;用毒气杀害犹太人的计划源于希特勒的安乐死计划;总而言之,艾希曼是一个谦逊的人。阿伦特居然还引用了艾希曼的声明:“我本人对犹太人没有仇恨。”

她同情艾希曼,悲叹道:“哎,没有人相信他。”这是惊人的,它与历史事实的出入太大,因为就连艾希曼自己在战争结束时也曾狂叫:“当我走进坟墓时,我会因为杀死了500万犹太人而大笑,这件事给我带来了极大的满足和快感。”阿伦特小姐所作的辩解是,艾希曼许多时候并没有亲手实施屠杀,但这能作为给艾希曼开脱的理由吗?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发表的说明或许可以回答阿伦特小姐:“依我们看来,把受害者送往地狱的法律和道德的责任,不比他亲自实施死亡的责任小,甚至更大。”这才是事实的真相,阿伦特无视这一点,为此遭受到了猛烈的攻击,她后来被人描述成是一个充满轻信和偏见的人。

作为历史学家的阿伦特可能的确是失败的,但作为思想家的阿伦特依然有意义。她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告诉我们,艾希曼为自己辨护的一个重要论点是,“没有外在的声音来唤醒他的良心。”正如另一个高级纳粹分子恩斯特。卡尔登勃鲁纳于1946年在纽伦堡审判的被告席上所哭诉的:“我只是履行了情报机关应该履行的职责。我拒绝做希姆莱的替罪羊!”这些言辞虽然不能为他们洗刷滔天罪行,但它对生活在那个时代的每一个人的挑战是极为有力的。至少,它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想路径:在一场有共谋意味的民族性犯罪里,个人承担罪责的最后限度在哪里?艾希曼不是普通的罪犯,他的暴行是否普通的法庭可以审判得了的?

艾希曼说,没有外在声音来唤醒他的良心,所以他所做的不能全由他一个人来承担,何况在那种境遇里,他没有理由不执行元首的意志。这个辩护在普通情况下肯定是荒谬的,因为艾希曼作为一个成年、健康而有自由意志的个体,必须为自己所作出的每一种选择负道义和法律的责任。而事情却没有这么简单。

赫内的《党卫军》一书记载了一位奥斯维辛幸存者的回忆,他说:“在我认识的党卫队队员中,几乎没有一个人说不出自己不曾救过别人的性命,虐待狂是少数,真正具有病态主动犯罪的不超过百分之五至十。其他的都是完全正常的人,他们完全能分辨善恶,他们都知道发生的是什么事。”也就是说,每一个纳粹都是有理性的,有正常的选择能力,他们对犹太人的屠杀是有计划、有目的的。

更有意思的是,纳粹的刽子手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多都是不乏正直和道德的公民(《索菲的选择》中所描绘的那个奥斯维辛司令赫斯就是这样一个人),杀害犹太人在他们看来只是忠于法律的工作。想想,一个平时循规蹈矩的人,却能为了所谓的国家利益,面对几百万人的鲜血而无动于衷!理性和非理性会如此奇怪而和谐地统一在艾希曼等人身上,确实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巨大的谜。纽伦堡审判时,许多纳粹都辩解道,作为一个军人,执行法律和服从命令是天职,何罪之有?这确实是一个思想的难题,涉及到错误的法律是否要执行的问题,何况外面还有声势浩大的群众支持的声音。

今天回过头来看,许多的历史事实证明,当一个民族的多数人都卷入一场犯罪时,也许真的存在一个良心需要被唤醒的问题,否则,个体在整个时代的压力下会更多地凭巨大的惯性活着,而难以作出独立、正义的选择。就像我国的“文革”时期,许多人都在偶像崇拜中变得疯狂、盲从和非理性一样,事后让人觉得难以理喻,它决非“上当受骗”这四个字所能简单概括的。回想起来,即便像顾准这样的人,若非过早就被体制抛弃,身陷囹圄,要产生那些有反叛意味的清醒思想,怕也是难的。

由此我想起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在战后的反思:“我们全都有责任,对不义行为,当时我们为什么不到大街上去大声呐喊呢?”雅斯贝尔斯从哲学的角度对每一个人发出了质问,意即在一场民族性的黑暗面前,光审判几个艾希曼是不够的,只有每个人都完成一次内心的审判之后,民族精神的救治才可能有效,因为在那场劫难里,许多人都用赞成或沉默投了纳粹一票。真正该悲哀的是,事实往往与之相反,多数人是希望把不堪回首的往事从记忆中抹去,以推卸责任,如导演陈凯歌所说:“无论什么样的社会或政治灾难过后,总是有太多原来跪着的人站起来说:我控诉!太少的人跪下来说:我忏悔。当灾难重来时,总是有太多的人跪下去说:我忏悔。而太少的人站起来说:我控诉!'文革'以后也正是如此。

问到个人的责任,人们总是谈到政治的压力,盲目的信仰,集体的决定等。当所有的人都是无辜者,真正的无辜者就永远沉沦了。“我们全都有责任”,并非鼓励秋后算帐,而是希望由此给罪恶设定一个最低限度的防线,它指的是,我们对已发生的劫难有责任记住,对未来不致重犯类似的罪恶有责任防范。一个没有记忆的民族也就没有未来。

索尔仁尼琴在暗中写作《古拉格群岛》时,许多人劝他“让过去的过去吧”,并说:“如果常常牢记过去,会失去一只眼睛的。”索尔仁尼琴回答说:“这句谚语的下一半却是:忘记过去,你会失掉两只眼睛。”问题依然存在。那些在巨大的蒙昧与惯性下生活的人的所作所为,在今天可以得到原谅,但艾希曼的辩护词没有外在的声音来唤醒他的良心却无法被抹去:希特勒是经由每个人投票选举上台的;屠杀犹太人赢得了许多普通德国人的支持;更还有哲学家海德格尔(时任弗莱堡大学校长)之流为“领袖”的意志助言:“大加称颂的'学术自由'应遭到德国大学的唾弃。

领袖本人而且他一个人就是活生生的、本来的德国现实及法律。”正是有了这种令人惊讶的所谓的群众基础,纳粹惨绝人寰的种族灭绝计划才能得以顺利地实施。因此,今后为了防止暴政的重现,最该警惕的恐怕还不是希特勒或艾希曼这些个人的再生,而是产生希特勒和艾希曼的土壤:非理性或屈从于暴力的群众。这个群众包括你和我在内的每一个个人。

有一句话也许值得我们铭记于心:对极权政府的扩展不作决定,就等于决定支持。

并不是说,艾希曼由此就能逃脱公义的审判,以色列为他做了3000多页的案情记录,完全符合史实,他于1962年5月31日被判绞刑,可谓死有余辜。但我每思及他那句没有外在的声音来提醒他的良心的辩护词,内心就会发冷,它向我们重申了这样一个事实:面对黑暗的时候,最可怕的就是普遍的沉默;在反抗的声音停止的地方,暴政一定会大行其道。

无罪的辩护

一、 第二天继续开庭。审判进入了法庭辩护阶段。

对于阿伦特来说,这是她人生中最艰难的一天。像艾希曼这个人人皆曰可杀的恶魔,推向法律的断头台,是正义得到了伸张,而她作为一个犹太人,一个自由和正义不遗余力的捍卫者,一位叫对集权主义,国家主义的透辟剖折蜚声世界的政治哲学家来为她的被告人辩护,她需要的是更多的勇气和人类理性的力量。

对于审判的法律辩护,阿伦特不愿重走纽伦堡审判的老路。她的责任不是为艾希曼作无罪辩护,而是寻找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可能性,她不是一个单纯的律师。当然,在耶路撒冷,作为犹太人,艾希曼作无罪辩护,要承担什么后果,她也是清楚的,她不愿冒个风险。

阿伦特辩护的中心问题是艾希曼该以什么名义受审,并陈述艾希曼犯罪实质。作为一个哲学家和法学家,她首先要提出的是问题,而不是路人皆知的结论。审判事关正义,她提出的也正是正义的问题。阿伦特认为,“审判的目的应该是表现正义,而不是其它的。”但这次审判却只表现了其它的东西;痛苦、怯懦、背叛、耻辱,也许尤其是复仇。没有约束的人是野兽,是卢梭和弗洛依德所谓文明秩序或文明前的自然人,根源于良心(或者按基督教的观点,根源于原罪)的道德没有法律的外部力量不足以担负约束人的任务。因此,审判的正义在最初就有一个可怕的、报复的基础。我们现在可以认为它是非公平的。其次,正义的概念是根源于自然法,它要求人为了破坏道德秩序本身而受惩罚。尽管如此,正义本身应该是一个普遍的标准。艾希曼应为了他的反人类罪,而不是反犹太人罪受审。

“艾希曼是以反人类罪,还是反犹太人罪而受审,这是一个抽象的问题。没有必要提出这种区别。纳粹的罪恶如此巨大,艾希曼在其中的共谋责任,无论大小,都十分清楚。”

纪德.哈瑟尔声辩道。他试图把阿伦特引导至“共谋责任”问题上来,继续一场纽伦堡式的辩论。

阿伦特的陈述,很像一场哲学答辩:

“为什么要提出像艾希曼应为反人类罪,而不是反犹太人罪而受审判这样的问题?这里涉及到一个人的自我认同和世界概念的问题。在地方性认同人类的普遍标准之间,始终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难解的紧张。尤其是我们犹太民族,它的文化和历史遭遇都使它偏重于地方认同。而忽视了有超越种族与国家之上的单一的普遍标准存在。虽然犹太人复仇的呐喊是可理解的,在这个事件中,如果艾希曼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街头被直接击毙——一个直接的复仇行动,正义可能被更好地满足了。此案审判的合理性不是因为反犹太人罪,而是因为反人类本性罪。着眼点不仅是受害者,还有行为本身。”

让阿伦特担心的不仅是审判的名义问题,而更重要的是隐藏在审判背后的实际究竟是什么?

从阿伦特对艾希曼所犯罪性质的分析不难看出,她认为以色列人并不理解艾希曼所犯罪行独特的新性质,这表现在他们将艾克曼一案看作是调查反犹太人罪行。对以色列人来说,纳粹是在反犹主义传统中所犯的长长的一系列暴行之一。而在阿伦特看来,纳粹的罪行,理性地屠杀整个种族群,是人类历史上新—种可怕的可能性的开始。

但以色列人一开始就试图将艾希曼不是作为一个人,而是作为一个象征来审判。在审判前以色列总理本一古里安就说:“在被告席上受到历史审判的不是一个个人,不只是纳粹政权,而是贯穿历史的反犹主义。”阿伦特敏锐地发现了藏在这个目的后面的几个动机,向世界表明犹太人的命运,以俘获世界各国的良心作为保卫以色列国家的一种手段;向散居在世界各地的犹太人表明作为少数族群生活的悲惨;向以色列人民表明犹太复国主义对于恢复犹太英雄主义的有效性。这些动机显然是出于以色列国家生存的考虑,与正义并无关系。

以色列领导人是一个非常讲究实际的集团,他们对于大国的理想主义几乎不抱幻想。生存是他们的第一原则。为了生存,他们可以发动先发制人的战争和制造挑衅,而无视正义的原则。拉封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艾希曼受审判前些年,以色列情报机构的特务放火烧了开罗的美国新闻处大楼,以栽赃于埃及人,在美国煸起反纳塞尔情绪。当阴谋败露后,以色列情报机构伪造文书,证明当时的国防部长拉封批准了这次行动,拉封被迫辞职。虽然后来拉封不顾本一古里安的反对证明自己无罪,但他的政治生涯就此断送,以色列书报检查官有一年多不许讨论此事,全部细节至今仍不清楚。

对于一个心灵上还留着德雷福斯事件伤疤的民族来说,拉封事件令人痛苦地提出了道德与政治权宜之计的关系问题。为了政治的权宜之计践踏正义的原则可以原谅,那么正义最终是否还能存在?在阿伦特看来,以色列用一个普遍要求(正义)来掩盖其政治性目的,说明它的动机是“意识形态”的。她的结论是:政治利益而不是正义的目的,构成了以色列政府的审判行为。正是这种对以色列政府的诛心之论,激起了以色列人愤怒的风暴。

“任何对正义单一的强调都必然要将法律与道德分开;它反而把后者归到人与人之间的私人领域,而给法律一种形式的性质。”

阿伦特看到,在耶路撒冷的这场审判常常是一种“审判表演”,甚至时常是一场“群众大会”,而不是正义统治的法庭。 “从法律来讲,一个人必须不是因为他是什么或为了他代表什么而受审,而是为了他所做的受审,并只能是这样。”阿伦特发现,这个案子是目的在犹太人遭受的苦难上,而不是艾希曼所做的事情上,用检查官哈瑟尔说,这种区分是不重要的。因此有五十多个证人的证词只说了自己的苦难,却与艾希曼的特殊行为无关。审判的气氛就是证人一个接一个试图引起听众对与被告的罪行没有任何联系的事的注意。“正义要求被告被起诉、辩护和判决,所有其它似乎是更重要的问题……应该被暂时搁置。”因为“审判的只是(艾希曼的)行为,而不是犹太人的痛苦,不是德国人民或人类,甚至也不是反犹主义和种族主义。法律之所以不同于纯粹的报复,就因为它有道德的象征意义。”

阿道夫·艾希曼

二、 阿伦特进一步陈述:“艾希曼是什么象征?反犹主义的象征,当然。纳粹主义的象征,的确。这都不成问题。

但什么是纳粹主义?什么是这种特殊的反犹主义?某种独特畸变的东西吗?德国民族特性中的一个因素,因此就意味着全体德国人都有罪?非犹太人的基督徒的某一方面,因此就是基督教历史特有的吗?是人类经常发作的攻击性疾病?”

对于以色列人来说,艾希曼似乎是所有这一切。阿伦特是以她自己的方式把艾克曼作为一个象征的。

“他是一个个人,阿道夫.卡尔.艾希曼的儿子,艾希曼只是一个‘普通人’,既不是‘堕落的人也不是施虐狂’,只是‘极度和可怕地正常’。这个案子引出的问题是一个普通人,为什么要服从罪恶?”

对阿伦特来说,虽然由于正义的法则此案应该只处理个人,但艾希曼历史地是一种“新型罪犯”,他颠覆了近代司法系统中同行的假定:做错事的企图对于犯罪是必要的,他不能用以色列入试图运用的通行的成文法来审判。没有做错事的企图并不因为艾希曼是一个不同的法律。但阿伦特关心的还不是审判的方法,而是这个象征的性质。她坚持艾希曼不是像以色列检查官所讲的是一个“堕落的施虐狂”,一个“魔鬼”,而是一个普通人。但一个普通人如何犯下了这样骇人听闻的滔天罪行?这才是阿伦特要追索的问题。

三、 阿伦特指出,希特勒一次在论修辞学的手册上写遭,群众示威“必须给小人物的灵魂烙上自豪的信念,虽然他是一个小人物,但却是一条巨龙的一部分。

”艾希曼在纳粹这台机器上既不是齿轮也不是螺丝钉,这种形象是太勉强了,不能理解人们对那种能让他们发泄他们对于重要地位和无限权力的饥渴与妄想的形势的反应。艾希曼在纳粹运动中看到了他的机会并敏捷地把握住了这些机会。他有一个领袖,一种合法性(纳粹的种族优越性思想)和一个允许他表现出他虚夸的巨龙的骄傲。但一个人怎么能如此积极地投身屠杀并那么容易就找到良心的宽慰和平静?他怎么对付由血淋淋的屠杀产生的可怕情感?对原始人来说,始终有共同的涤罪,但现代人需要巧妙的欺骗。艾希曼的纳粹通过使用“语言规则”来使他们与事件保持距离。

例如,在希特勒的第一号战争命令中,“杀戮”一词便被“给予仁慈的死亡”所代替。在纳粹的“客观”语言中,集中营用“经济学”术语来讨论,屠杀是一个“医学问题”。所有官方通信都遵守这种“语言规则”。阿伦特指出,“很难在文件中找到像‘灭绝’、‘消灭’或‘杀掉’这样大胆的词。给杀戮规定的代名词是‘最终解决,、‘疏散’和‘特殊处理’。驱逐出境被称为‘换住地’。但仅仅伪装是不够的。普通人在从事这种触动良心的行为时必须感到一种更高的目的,诸如‘决定命运的战斗’ (艾希曼称之为‘中肯话’)这样的口号和警句的作用,就是用从事某种伟大事业的责任来淹没个人的感觉。”

打动这些已成为刽于手的人心的只是正在从事某种历史性的、伟大的、独一无二的事情(“一个两千年发生一次的伟大任务),因此它一定是难以承受的。阿伦特所有这些论证的要点是:像艾希曼这样的普通人,很容易成为一个将全部人口作为多余消灭的制度的一部分,他们不是以蒙古游牧部落的方式(那里至少是原始的功利主义在起作用),而是把它作为一个由于世俗意识形态无意识冲动的计划。没有任何约束,对于追求观念的人来说“一切都是可能的”。这个制度就是极权主义制度。

四、 谈到极权主义,阿伦特显得特别激动,这位哈佛大学的自由主义学者,把法庭变成了一个讲演厅。

“极权主义不只是破坏私生活,用国家摧毁社会,这可说是决不会完全可能的,很快就会失败,而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创造——‘种族’或‘历史’通过元首或党来说话,它是更高的法律的统治。老式专制主义是个人专横意志,除了优势力量或传统外没有合法性。极权主义运动的力量在于创造一种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不仅凌驾于普通关于谎言、欺骗和偷窃的道德,而且把对于屠杀的顾忌视为微不足道的资产阶级情感。极权主义社会通过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对其目的的服从,既不同于军事化的政权,也不同于以前的专制主义。基督教的罪恶感迫使人们把有罪感内化为良心,用自律来代替外在约束;但极权主义在其追随者中灌输了一种免罪许可,它用更高目的来代替良心。虽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长期是极权主义的因为没有某种强烈的忠诚、某个战时的敌人或通过恐怖产生的服从,人的多种多样的欲望是不可能被固定为一个目的的。但由于现代社会集中权力和国家强制行为操纵多数人的结构性倾向,极权主义的潜在性将会是一个不时采拜访的幽灵。”

阿伦特最后陈述:

“纳粹的罪行不是历史的局部与偶然。史无前例的东西一旦出现,就可以成为未来的先例,所有涉及‘反人类罪’,的审判都应该根据一个仍是一种‘理想’的标准来判决。在大规模屠杀已变为普遍时,法庭再将艾希曼一案作为反犹太人的象征来审判,是以地方的标准来处理普遍的问题,完全误导甚至掩盖了纳粹罪行对于这个时代的真正意义。何况,如果只承认局部标准而无视普遍标准,任何罪行都可找到堂皇的借口。”

阿伦特清楚,以色列特工在阿根廷绑架艾希曼就公然践踏了国际法。这样,将来某个非洲国家就可以去美国绑架一个种族隔离主义者,然后将他弄回加纳或几内亚审判他的反黑人罪。果真如此,任何正义的事业都将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普遍的原则的标准,人类面临的那些普遍而严重的问题就无法得到深入的认识解决。

阿伦特的法庭辩护,对法官没能产生任何法律意义,他们把她视为一个学者的思辩。

以色列政府需要煽动一种复杂的历史感情。可以把犹太人过去几十年在纳粹铁蹄下所遭受的迫害和屠杀浓缩成一句话,一个结论——复仇!只有亲身经历过这一切的人,才能真正深切体味“复仇”这两个字的真正含意。

1962年5月底——事隔两年之后,阿道夫.艾希曼,被以色列最高法院判处死刑。

参考资料

1.“摩萨德”在以色列的展览中道出阿道夫·艾希曼追捕记·中国知网

2.1960年5月23日 纳粹德国最臭名昭著的刽子手之一阿道夫·艾克曼被逮捕·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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