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森,原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1995年4月5日,王宝森畏罪自杀。
1995年4月4日,因牵涉无锡特大非法集资案,王宝森使用手枪自杀于北京怀柔崎峰茶附近。同年7月4日,中纪委开除王宝森的党籍。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文名:王宝森
国籍:
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
1935年2月日
逝世日期:
职业: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
性别:男
政党:中国共产党
生平经历职务介绍王宝森生于1935年2月,大专文化(宣武区红旗夜大政经专业),195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1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通县行政专署财政科干部,北京通县人民政府财政科科员,北京市财政局预算科科员,北京市财税局预算处科员、副处长、处长,北京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北京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北京市市长助理。后来他担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自杀事宜1995年4月4日,因牵涉无锡特大非法集资案,王宝森使用手枪自杀于北京怀柔崎峰茶附近。同年7月4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王宝森的党籍。根据法律规定,由于王宝森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决定开除王宝森的党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王宝森的北京市副市长、北京市计委主任职务。[2]1998年4月,经有关部门批准,王宝森的遗体被火化。
违法事宜案情介绍王宝森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有: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姘妇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挥霍大量公款,营造豪华别墅,购买高级公寓,长期包租宾馆客房,作为享乐场所;违法批贷巨额资金,造成大量资金流失;道德败坏,生活糜烂。
中纪委处理情况有关部门查明王宝森犯有严重经济罪行 中纪委决定开除王宝森党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遵照中央指示,对原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的经济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查明:王宝森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大肆侵吞、挥霍 、挪用公款,腐化堕落,是一个犯有严重经济罪行的腐败分子 。1995年7月4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开除王宝森的党籍。
审判结果1995年4月4日,王宝森畏罪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1.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自杀始末·一点资讯
2.刹风整纪 严惩腐败 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