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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车辆转让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证明;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供达到新检规定的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知道的其他事项。
二、如何进行车辆转让登记?
1、买卖双方共同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分局交通支大队或远郊区县支队车管所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证件、材料。
2、受理后,由民警审核相关手续是否齐备、合法、有效,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交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发放号牌、行驶证及检验标志。
4、不予办理的情形包括:
(1)未悬挂号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2)擅自改装、加装灯具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设备的,按照公安部123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3)非法拼装或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有明确处罚规定。
(5)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牌证的,依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诈骗罪、盗窃枪支、弹药罪、抢劫罪、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等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6)使用其他车辆的牌证上路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公交发〔2012〕413 号 )第四条 有明确规定。
(5)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薄、驾驶证、护照、军官证等依法限制行使权利的外地人员在京购买汽车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05〕103 )、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 《 关于禁止二手车经营者收购和销售翻新汽车的通知 》 等相关规定处理。
(4)未经批准,非法运输超长、超宽不可解体物品上路的,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以危险物品肇事逃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上路行驶、违反禁运限运法规上路行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因故不能如期参加查验领取牌证的,应提前一日到原选定的业务网点申请延期,逾期不再办理延期。
6、车主在完成查验领取牌照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涉及该车的违章记录缴清,否则将影响正常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