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大学里教汉语言文学的老师,给学生讲授他的教学方法,要求学生写一篇文章来介绍自己。但由于学生没有好文章质量,便把这篇文章拿到了电脑上进行放大阅读。就这样,自己写出来的文章被放进电脑中供学生阅读。没想到过了不久,这篇文章竟然变成了一份光盘。在网络上,像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侵权行为是不是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呢?
1、网络侵权常见方式
网络侵权行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未经许可对他人合法的作品或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复制并以其他方式传播所致。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成果的著作权人和与其作品有直接关系的人,其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对作品进行复制并非是一种侵权行为(如小说、诗歌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是关于侵害民事权益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原则。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权、人身权、健康权等身体权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网络侵权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网络侵权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受害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公开其信息。2、消除影响。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之道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属于著作权范畴;除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以外,其他在著作权法上保护的客体以及权利归属于该客体并不当然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如果作品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解决。虽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也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享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利”。但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并不能影响到其他非专利技术的创作、使用或者转让等活动,因此对于网络作品以及其它类似作品中所涉及到的著作权侵权之道,尚无相关规定。对网络作品以及其他类似作品是否需要进行著作权人侵权认定,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判断”原则,即先根据被侵权作品是否涉及到具体著作权人和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判断;再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作者”确定是否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