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戒羞辱:通常采取长辈斥责、强迫立誓、记过、祭祖请罪等形式,也有采取辱骂等精神惩罚的方式;
2、剥夺财产资格:通常采取的是财产资格的剥夺,比如罚钱、罚停、赔偿、充公、革胙、锁禁、出族、除位等;
3、身体惩罚:主要是体罚,包括罚跪、掌嘴、杖责等形式,最严重的则是生命主宰权等极端手段。
古代教育体罚可以追溯到先秦,在《周礼》中就有记载:"觵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也就是说,对于那些迟到的学生,通过罚酒的方式来惩戒,对于那些练习过程中散漫懈怠的学生,就用鞭子和木棍来惩戒。可以说从先秦起"棒打"就成了教育惩戒的一种常规方式,只是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学生犯错轻重的不同,教书先生们发明了一套从轻到重的不同惩戒方式。比如背不好昨天的课文就罚抄;课堂上打闹就用戒尺打手心;对老师不敬或者对先贤不敬就罚跪思过;屡次教育不改就退学。
古代教育体罚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它以家长的"不打不成器"的观念为基础。在王充的《论衡》一书中记载:"书馆小僮百人以上,皆以过失袒谪,或以书丑得鞭"。就是说在这个学校里读书的一百多个学生,有一次全都因为某种过失或者只是因为字写得难看,而受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