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述的案例,与本文中描述的情况并不相同,不能完全说明所有的问题。具体的分析过程,我们将在后面的文章中详细阐述。在这里,我们要说明的是,目前我们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充分。对此我们也将继续予以关注。关于本案例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关信息(如案件进展等)也将在后续文章中对大家进行说明。敬请期待后续事件更加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1、基本案情
A公司的工作人员到 A公司现场办公,发现该公司电脑、服务器以及存储设备均出现无法正常使用的现象。该电脑使用两年时间,系统运行正常。工作人员认为该计算机存在多种问题。经检测,工作人员发现该计算机未安装任何音频输出设备,可以排除电脑存在外部原因所致的音频设备故障;但无法排除其内部原因(如硬件损坏、硬件老化等)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经与 A公司协调协商后进行处理。
2、基本事实及争议焦点
在案情回顾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从以下两个角度对争议焦点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关于案涉产品的安全性问题。由于电脑显示并未安装任何音频输出设备,且双方当事人对于硬件及软件是否存在一定的认知程度不同,因此争议焦点也不一致。第二部分,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由于涉案产品系针对个人消费市场的定制化产品,在生产、运输以及销售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在出现产品质量故障时,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以及消费者均有权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排除和消除。在此期间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并要求得到相应地解决时,被告也会提供相应的检测结果加以证明。
3、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以及其他作品,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本案中的情况,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被告系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存在三种可能方式:一是该计算机软件作品属于专有技术作品;二是该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三是该音乐、录像作品、具有独创性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中涉及到的软件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而形成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如果认定该软件属于专有技术作品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